(2006)新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通力电工厂与被告成都集翔电子电器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通力电工厂,成都集翔电子电器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979号原告陕西通力电工厂,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继性,该厂厂长。被告成都集翔电子电器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青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力电工厂与被告成都集翔电子电器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力电工厂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集翔电子电器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通力电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集翔电子电器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