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康克为与金凤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克为,金凤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康克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人金凤兰,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克为与被告金凤兰水暖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克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