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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华生与应飞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飞学,徐华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飞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培勇。上诉人应飞学因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应飞学的委托代理人黄峰、被上诉人徐华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