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灞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甲与牛某、王某乙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牛某,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王某甲。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李某甲之父。被告牛某。被告王某乙,西安市市政二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李某甲与被告牛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李某甲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牛某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李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牛某银行帐户存款1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小鹏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