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钱芳与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芳,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钱芳,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塑料制品一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杨帆,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钱芳与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芳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帆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钱芳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杨帆的财产线索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6500元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新法执字第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