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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柯世东与张祖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世东,张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柯世东,;被执行人:张祖彬,申请执行人柯世东与被执行人张祖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泰法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柯世东于200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祖彬在2006年5月2日前履行给付赔偿金139192.32元,并负担诉讼费4271元,执行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祖彬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2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长烨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家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