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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建与陕西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陕西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徐建。被告陕西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灞桥区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诉被告陕西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于200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实际支出费80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805元。审判员  于国庆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