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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凤民破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家峰与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家峰,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凤民破字第004-1号申请人黄家峰,男,1964年生,汉族,住凤阳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峰,经理。申请人黄家峰因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破产。经本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于1995年8月14日和1996年1月27日二次共从申请人黄家峰处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清偿。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被申请人亦认可。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家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安徽省森林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皖东木业公司破产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郑守勋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