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清玉,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被告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杨中南,该采供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音,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远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陕西中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以下简称东城采供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清玉、被告东城采供站的法定代表人杨中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冬音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远公司诉称,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其与被告东城采供站发生业务往来,被告东城采供站欠其货款和借款共计23617.50元。后其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东城采供站一直未付,要求被告东城采供站偿还欠款237617.50元。被告东城采供站辩称,其拖欠原告中远公司的货款和借款已用于代缴原告中远公司按组建合同应该承担的东城采供站十名职工的保险金,双方之间不存在欠款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东城采供站与西安翰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志均为原告中远公司的股东,其中西安翰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40%的股权,西安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志、被告东城采供站各持有20%的股权。2005年4月25日,西安翰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志等将其股权转让给西安慧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东城采供站同意股权的转让及受让。2005年9月25日,原告中远公司召开股东会,西安慧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城采供站均到会并一致同意形成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其中第七条内容为:根据转让协议,加大力度清理公司债权问题,向欠中远公司237617.50元的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发函,通知其尽快还款,并拿出还款计划书等解决办法。2005年9月28日,原告中远公司向被告东城采供站发出通知书一份,内容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领导,贵公司欠中远公司237617.50元。请尽快还款并拿出还款计划书。被告东城采供站在收到通知书后加盖了公章。2005年9月29日,原告中远公司又向被告东城采供站发出函件一份,内容为: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根据我公司9月28日董事会决议,依照股份转让协议债权主张,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贰拾叁万柒千陆百壹拾柒元伍角(237617.50元),请尽快还款及回复。特此发函通知,此通知一式二份,双方各保留一份。被告东城采供站在函件上也加盖了公章。后被告东城采供站一直未付款,原告中远公司遂于2006年1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东城采供站偿还欠款237617.50元。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东城采供站为证明其欠款用于交纳东城采供站派往中远公司的10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提供了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西安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陕西中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参统在职人员历年缴费情况一览表(二);被告东城采供站自己出据的证明及交纳详单一份、工资表一份,被告东城采供站原法定代表人刘小民的谈话笔录二份,新劳仲案字(2006)05号裁决书,原告中远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材料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东城采供站在原告中远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中对其欠原告的款项数额未提出异议,且在原告中远公司催款通知书及函件上均加盖了公章,原告中远公司与被告东城采供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足以确认,至于被告东城采供站辩称该笔欠款系用于代缴原告中远公司应缴纳的其派往中远公司的10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一节,因其抗辩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其对原告中远公司不享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请求权,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城采供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远公司欠款237617.50元。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5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城采供站承担,随欠款直付原告中远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