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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398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398号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法定代表人丁兴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苏州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冬青路37号。法定代表人戈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057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257元,由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