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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鼓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开封市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鼓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刘建平,、。被告开封市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燕。被告开封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黎明。被告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开封市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窦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