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存华、刘兰芹与党龙昌、胡正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存华;刘兰芹;党龙昌;胡正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王存华,男,汉族,1959年8月27日出生。住长安县。原告刘兰芹,女,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存华之妻。被告党龙昌(畅),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本市碑林区。被告胡正敏,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华、刘兰芹与被告党龙昌、胡正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华、刘兰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