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永花与被告陈金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839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