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陆某1与邹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邹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陆某1,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西安市高新一中学生。法定代理人陆某2,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职工,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任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1,男,汉族,15岁,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汉族,40岁,西安市长安区,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1诉被告邹某1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刘晓亮审判员 杨 栩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