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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6-05-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谢世玉与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玉,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25号原告:谢世玉。被告: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慎,经理。本院受理谢世玉诉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谢世玉于200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使用的位于湖北襄樊市谷城县石花镇苍苔街2号的地籍号为3-(9)-1,除去位于西北角已转让的60m²和北面已抵押的270m²的东至被告车间外墙,南至方弱林、王玉林、廖和平住宅边。西至沈王丰、陈尕荣、陈力源住宅边,北至道路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谢世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湖北襄樊强盛汽车制动器材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湖北襄樊市谷城县石花镇苍苔街2号的地籍号为3-(9)-1,除去位于西北角已转让的60m²和北面已抵押的270m²的东至被告车间外墙,南至方弱林、王玉林、廖和平住宅边。西至沈王丰、陈尕荣、陈力源住宅边,北至道路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