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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6-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四喜与郑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喜,郑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周四喜,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三染织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郑国军,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国棉四厂下岗职工。周四喜与郑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国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周四喜于200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国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周四喜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新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