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6-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与樊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樊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55号原告XX,男,汉族,1976年6月2日生。现住西安市南二环市,西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被告樊瑞,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南二环市。委托代理人:邓颖聪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樊瑞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