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06-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薛某、郑某与西安市雁塔区佘王土扁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郑某,西安市雁塔区佘王土扁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薛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郑某,女,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薛某,系郑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佘王土扁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刘西民,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郑某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佘王土扁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海丽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