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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06-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维加斯地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贾多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维加斯地面材料有限公司,贾多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24号原告西安维加斯地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枫叶苑别墅区C-28号。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维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建仓,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系西北大学社系科教师。被告贾多思,女,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本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刘振东,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维加斯地面材料有限公司诉贾多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维加斯地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