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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6-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君荣与被告王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陕棉十一厂职工,住西安市。被告:王某1,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私自辞职,不履行家庭义务,家中日常开销及女儿的学费全靠原告一人承担,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并无悔改之意,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1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89年5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0年8月12日生育一女王某2(现在西安市第八十二中就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经常吵闹,2004年元月原告与被告吵架后搬出另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06年3月诉至本院。庭审中,经查,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康佳21寸彩电一台、水仙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西安市新城区档案局婚姻登记的档案材料、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太白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并表示放弃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子女抚养根据原、被告实际情况并考虑子女利益酌判。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2、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王某1自2006年6月起每月支付王某2抚养费150元至王某218周岁止。3、康佳21寸彩电一台、水仙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归被告王某1所有。诉讼费2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