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6-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兆水与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水,张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胡兆水,男,汉族,1936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安仪表厂退休职工。被告张志华,男,汉族,1949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水与被告张志华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兆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