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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06-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民生与姚小民、张会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民生;姚小民;张会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张民生,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姚小民,男,住西安市雁塔区,其余情况不详。被告张会贤,女,住西安市雁塔区,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生诉被告姚小民、张会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