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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渝民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06-05-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刘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刘阶珍;张叶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渝民重字第00012号原告刘永平,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新余市十六中教师,舍。被告刘阶珍,男,1952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新余市渝水区组。第三人张叶清,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新余市面。原告刘永平与被告刘阶珍、第三人张叶清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6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小群审 判 员  敖文林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