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渝民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06-05-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刘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刘阶珍;张叶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渝民重字第00012号原告刘永平,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新余市十六中教师,舍。被告刘阶珍,男,1952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新余市渝水区组。第三人张叶清,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新余市面。原告刘永平与被告刘阶珍、第三人张叶清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6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小群审 判 员 敖文林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