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0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瑛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瑛,女,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田力,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广丁,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瑛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