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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6-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潘家盆景苗圃与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滨江区潘家盆景苗圃,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潘家盆景苗圃。负责人潘叶根。委托代理人潘松华。被告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泉根。委托代理人徐光。委托代理人毕一平。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潘家盆景苗圃诉被告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潘家盆景苗圃诉称:2001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对义乌会展中心绿化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143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34149.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4149.75元。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潘家盆景苗圃是个体工商户潘叶根依法登记所起的字号,根据法律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潘家盆景苗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2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97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