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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6-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石亚亭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亭,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61号原告石亚亭,又名石小亭。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利,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三民,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亚亭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亚亭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亚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银行帐户存款3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小鹏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