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6-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博与被告西安彩之源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博,西安彩之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70号原告赵文博,男,192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被告西安彩之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南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博与被告西安彩之源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博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博撤回起诉。诉讼费1575元由原告赵文博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