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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惠志刚、高瑛贤与梁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志刚,高瑛贤,梁玉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惠志刚,男,汉族,1945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雁塔区,东风仪表厂职工。原告高瑛贤,女,汉族,1947年8月23日出生。现住雁塔区,北池头村小学教师。被告梁玉梅,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无业。委托代理人梁天杰,男,汉族,1941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志刚、高瑛贤诉被告梁玉梅腾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志刚、高瑛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马 绕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