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0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昶兴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陕西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科技二路枫叶新新家园九号204号。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坤,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3号。原告陕西昶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昶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书记员 王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