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6-05-1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潘明、潘旭与酒泉兴达贸易公司阿克塞县经销部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执字第29号申请人潘明、潘旭与被申请人酒泉兴达贸易公司阿克塞县经销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3月23日作出(1999)阿经督字第0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明、潘旭于200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阿克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注销了被执行人酒泉兴达贸易公司阿克塞县经销部的工商登记。现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酒泉兴达贸易公司阿克塞县经销部已终止多年,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故本案无法执行,理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1999)阿经督字第05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萨 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