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冉秀云与被告马文杰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秀云,马文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冉秀云,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代江淼,西安市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文杰,男,193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厂退休工人,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冉秀云与被告马文杰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秀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江淼,被告马文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秀云诉称,其父母于2004年搬入被告马文杰家楼上,被告马文杰在家开工厂,故意用铁块铁球敲砸地面,妨碍原告父母正常生活,惊扰原告之父母不能休息,造成原告之父于2006年1月31日去世,原告之母长年身体不好,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之父死亡赔偿金及其母医药费共计7万元。被告马文杰辩称,其家住原告之父母楼上属实,但都是正常住户人家,并未在房内开工厂,也未用铁球重物故意砸地板,惊扰原告之父母,原告之父死亡及其母生病均与被告及其家人无关,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母冉宪瑞、张淑琴于2004年搬入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XX街坊X号楼X门XXX室,与被告系上下楼关系,被告住楼上,原告之父母住楼下,原告之父母曾因楼上住户有动静与被告协调。原告于2006年1月30日以其父母楼上住户向地板上扔东西声音过大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长乐中路派出所要求出警,该所出警后经敲被告家门,家中无人。原告之父于2006年元月31日因病在家中去世,原告之母多年有病花费8千余元医药费。原告于2006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父死亡赔偿金及其母医药费共计7万元。上述事实有证明、派出所值班日记、证人陈述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之父母与被告系上下楼关系,理应本着互谅互让作友好睦邻的原则和睦相处。原告称被告及其家人在家开工厂制造声响影响其父母的正常休息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原告之父之死是因病而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之死与被告之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被告赔偿其父死亡的相关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之母之民事权利应由其自行主张,原告代替要求其母的医药费损失显系不妥,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3263元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惠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