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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6-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广营、杨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广营,杨传波,黄炳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其管,该社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宪美,该社清收管理部工作人员。被告吴广营,男,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杨传波,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黄炳龙,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广营、杨传波、黄炳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427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