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平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6-05-1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梁卫书、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中万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卫书,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中万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平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梁卫书,男,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工业新区。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中万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永良,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卫书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中万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彦教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杨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