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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6-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华与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赵华。被告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溥满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娇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增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赵华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