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长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6-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幸花与田来平返还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57号原告吕幸花与被告田来平返还征地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终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幸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来平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终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第四项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