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6-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怀惠与张雁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10号原告陈怀惠与被告张雁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怀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雁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怀惠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