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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6-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怀惠与张雁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10号原告陈怀惠与被告张雁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怀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雁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怀惠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