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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6-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浩与被告蔡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博莱克威奇(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胡琨,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鹏,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