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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6-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华峰与XX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峰,XX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吴华峰,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城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友权,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碑林区。被告XX奇,男,54岁,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原告吴华峰与被告XX奇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原告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