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城民清权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6-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生秀与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生秀,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权初字第146号原告郑生秀,女。被告董某甲,男。被告董某乙,女。被告董某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生秀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生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郑生秀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