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06-04-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云剑与张国华、邱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剑,张国华,邱有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张云剑,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李亚兵,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本市。被告邱有全,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本市。原告张云剑诉被告张国华、邱有全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张云剑于200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云剑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