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6-04-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战军与任亚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军,任亚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张战军,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任亚红,女,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军诉被告任亚红医疗服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战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10元。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