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6-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明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刚,农民。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6)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刚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黄明刚伙同他人至嘉善县干窑镇七星桥附近陶鑫炎的干窑亚友电子厂,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卸掉窗玻璃并扳断直楞后钻窗入室,窃走焊锡丝7箱,价值人民币1680元;漆包线16公斤,价值人民币1460元;铜模20付,价值人民币6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78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明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手印复核鉴定书,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释人员回归报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明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明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200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