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仇文忠与苏州太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忠,苏州太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239号原告仇文忠,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顾晓斌、张炳东,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太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乐园路。现经营地址吴中区东吴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卓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吴中区东山镇启园路1号。代表人李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文忠诉被告苏州太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山支行存单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4月5日,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文忠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文忠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仇文忠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