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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丹涛与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涛,李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王丹涛,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西安市。被告李明,男,汉族,23岁,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丹涛诉被告李明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王丹涛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