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烨与赵军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烨,赵军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李烨,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平,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原告之父。被告赵军民,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烨与被告赵军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原告李烨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系处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