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宏志诉被告阳城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宏志,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孟宏志,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伍勇,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法定代表人范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宏志与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宏志于200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宏志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孟宏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闻武二00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