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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斌与赵国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斌,赵国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邹斌,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人赵国钦,男,汉族,现住西安市。被告陕西电子信息学院。住所地咸宁东路344路。法定代表人程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斌与被告赵国钦、陕西电子信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马 娆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