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路;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某某公司路。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其它诉讼费用1396元,共计4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94元。代理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