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芥芳与李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芥芳,李富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715号原告赵芥芳,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朱西安市明德门小区新天地B座201。被告李富荣,女,汉族,55岁,住陕西省院2号楼407室。原告赵芥芳诉被告李富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芥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