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丹涛与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涛,李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王丹涛,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西安市。被告李明,男,汉族,23岁,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丹涛诉被告李明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王丹涛于200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锦 关注公众号“”